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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转私”交易需谨慎,避免频繁操作引法律风险- 公转私频繁怎样合理

2024年12月15日 admin 阅读(1351)

今天碰到一个上海老板,一聊才知道他已经创业三年了。这三年里,他可是经历了不少风风雨雨,其中让他最头疼的就是“公转私”的问题。因为公司的业务需要,经常要把公司的钱转到个人账户上,有时候是为了给员工发工资,有时候是为了支付供应商的货款,有时候是为了个人的消费。一开始他觉得这样很方便,也没怎么在意,但是后来他发现这样做有很多风险和隐患。

比如说,他这样做可能会被税务局认为是偷逃税款,因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他也可能会被银行认为是可疑交易,因为他的账户收支频繁且金额较大。他还可能会被法院认为是挪用公款,因为他把公司的钱用于个人用途而没有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为了避免这些风险和隐患,他就想办法把个人账户上的钱转回公司账户,但是又不知道怎么做才合法合规。这可把他给愁坏了!

其实,像这位老板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很多创业者和中小企业主都有“公转私”的需求和困扰,但是又不知道如何正确地处理和解决。在这里,我想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公转私”的法律知识和税务筹划方法,希望能帮助大家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公转私”并不是完全不可以的,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就可以合法地进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 5 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1. 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2. 奖励证明。
  3. 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4.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5. 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6. 借款合同。
  7. 保险公司的证明。
  8. 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9. 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10. 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只要单位能够提供上述付款依据之一,就可以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将款项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但是,如果单位不能提供上述付款依据,或者提供的付款依据不符合规定,或者付款依据所记载的付款人名称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户名不一致,或者付款依据所记载的付款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符,或者付款依据所记载的付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或者付款依据所记载的付款日期超过 3 天,那么开户银行就不得为单位办理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转账业务,否则就会面临税务处罚和法律责任。

其次,我们要注意一点,“公转私”并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频繁越好,否则也会引起税务局和银行的关注和怀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义务的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能够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之前,主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那么就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但是,如果纳税人在五年内有过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并且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那么即使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之前,主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也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因此,我们建议纳税人在进行“公转私”之前,要做好充分的税务筹划和准备工作,尽量避免出现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如果确实有必要进行“公转私”,也要注意控制金额和频率,并且保留好相关的付款依据和发票等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最后,我们要提醒一点,“公转私”并不是唯一的解决办法,也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有时候可能会带来更多的麻烦和损失。比如说,如果纳税人把公司的钱转到个人账户上用于个人消费或者投资,那么就会增加个人的所得税负担,并且可能会影响个人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形象。如果纳税人把公司的钱转到个人账户上用于支付供应商的货款,那么就会增加供应商的增值税负担,并且可能会影响供应商的合作意愿和合作质量。如果纳税人把公司的钱转到个人账户上用于支付员工的工资,那么就会增加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并且可能会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因此,我们建议纳税人在进行“公转私”之前,要考虑其他的解决办法,比如说通过设立个体工商户或者有限公司来实现纳税优化。这样可以根据不同的业务需求和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纳税主体和纳税方式,从而达到节税和降低风险的目的。

比如说,如果纳税人有一些小额的、零散的、无法取得发票的支出,那么可以通过设立个体工商户来收取款项,并且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按照核定的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取得发票,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大大降低纳税人的税负,并且避免了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和风险。

如果纳税人有一些大额的、固定的、可以取得发票的支出,那么可以通过设立有限公司来收取款项,并且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将部分业务外包给有限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从而实现利润转移和纳税优化。比如说,如果纳税人有一些高利润的业务,那么可以将这些业务外包给有限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并且按照市场价格或者协议价格支付款项。这样可以降低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并且可以提高有限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利润水平。如果纳税人有一些低利润甚至亏损的业务,那么可以将这些业务外包给有限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并且按照成本价格或者协议价格收取款项。这样可以增加有限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成本费用,从而降低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并且可以利用有限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亏损来弥补纳税人的其他利润。

总之,“公转私”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纳税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做好充分的准备和规划,并且注意控制金额和频率,保留好相关的付款依据和发票等凭证。同时,纳税人也可以考虑通过设立个体工商户或者有限公司来实现纳税优化,从而达到节税和降低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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